1)在采用胶粘或密封材料时,其设计的外壳强度不得取决于胶粘材料或密封材料的粘接强度。
2)胶粘结合面的宽度是与其隔爆外壳的容积有关:当容积V≤10cm3时,则其结合面的粘胶宽度(最小火焰通络)不小于3mm;当10cm3<V≤100cm3时,则其宽度不小于6mm;当V>100cm3时,则不小于10mm。
3)当部件被直接胶粘在外壳的壁内构成一个不可分开的整体,或被胶粘到金属框架内构成一个部件,在其更换时不损坏胶粘部分,则胶粘结合面不必符合平面结合面的各项参数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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